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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器商申请“优乐美”商标用于电吹风,被驳后起诉国知局
一电器商家吴某申请“优乐美”商标用于电吹风等商品上,但拥有奶茶“优乐美”驰名商标的广东喜之郎有限公司(简称喜之郎公司)提出异议后,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吴某的申请。吴某不服,将国知局起诉至法院,今天(4月9日)上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。
2009年,喜之郎公司获准注册了“优乐美U LOVE IT”商标(后称引证商标),使用在第32类产品上。此后,喜之郎公司对“优乐美”奶茶等产品持续进行品牌宣传。在2011年11月,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“奶茶(非奶为主)”商品,被商标行政管理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。
电器商吴某则在2012年,从他人手中受让了一枚注册于2008年的“优乐美YOULEMEI”商标(后称涉案商标),随后在2015年,其又将这枚商标申请注册在电吹风等商品上。
但在获得初步审定后,喜之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。喜之郎公司表示,涉案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,不仅会误导公众,致使其公司利益受损,还会扰乱国家的商标注册秩序,故请求对涉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。
经审查,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吴某的商标申请不予注册。吴某不服,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吴某认为,其受让而来的商标系合法注册,此次仍在同类商品上就同一枚商标提出申请,属于延续性注册。且其商标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与喜之郎公司的注册范围并不近似,标识整体外观也存在一定差异,应当予以核准注册。其还援引唐诗《桐叶封弟辩》中的“从容优乐,要归之大中而已”一句,证明“优乐”系固定词汇,表示“嬉戏娱乐”之义,不宜予以过度保护。
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人表示,涉案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图形高度近似,而根据吴某提交的证据,涉案商标除注册日期较早外,并没有其在先使用商标且具取得一定知名度的证据,故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,国知局对涉案商标不予核准,符合法律规定。
在质证阶段时,喜之郎公司的代理人发现,吴某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,除了体现出其使用了“优乐美厨电”名称制作店招、宣传板外,还配上了明星周杰伦的“代言图”。但喜之郎公司指出,其公司持续多年聘请周杰伦作为代言人,“你是我的优乐美”等广告词更是深入人心,而吴某并未提交任何其聘请周杰伦代言的证据,却使用其肖像作为宣传,可见吴某“傍名牌”、混淆市场的恶意很明确。
对此,吴某的代理人并未当庭予以回应,而称将与吴某本人核实后书面答复法庭。
该案没有当庭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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